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3-司家聲-147-2025033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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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許天擧 許玉佩 相 對 人 許天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許天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 陸佰陸拾柒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前段、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3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 ,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裁定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總計為新台幣(下同)63,667元,爰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許天應)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0年度家上字 第17號審理期間,經臺南高分院諭知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29,383元及31,284元,嗣經臺南高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7號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許天應)負擔」,相對人再不服提起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760號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許天應)負擔」等各情,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誤,併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收據影本後,本件訴訟費用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63,667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