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司家聲-172-20241017-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余銘華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 代 理 人 李慧千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余婉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 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 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及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69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裁定停止相對人甲○○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及選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在案,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核本件聲請宣告停止親權及選任監護人事件均為因非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各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費用合計2,000元,又依上揭裁定主文第四項所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