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司家聲-205-20241213-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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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邱oo 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邱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oo 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97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嗣本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調裁字第65號民事裁定確定,並諭知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核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費用即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並應依上說明,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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