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司家聲-75-20241217-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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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曹睿哲 相 對 人 曹睿麒 曹睿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曹睿麒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 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曹睿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 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於主文第三項諭知本判決第一項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計算書: 一、訴訟費用:裁判費用新臺幣125,872元(由聲請人預納)。 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之附表三) 附表三:繼承人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曹睿哲 3分之1 曹睿麒 3分之1 曹睿瑜 3分之1 三、計算式:125,872×1/3=41,957(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