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3-司家聲-88-2025033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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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林美足 相 對 人 林美粉 徐林金蘭 林雪月 林昭明 林昭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 陸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總計為新台幣(下同)447,102元,爰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8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經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判決諭知「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8號判決諭知「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經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諭知「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復提起抗告,經臺南高分院111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諭知「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嗣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判決諭知「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並對本院諭知繳納上訴之裁判費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後又撤回抗告,並經臺南高分院111年度家抗字第6號通知本院退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80,502元及抗告費667元,此部分費用經聲請人收受,此有聲請人113年7月22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抗告費三分之一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故溢繳80,502元及抗告費1,000元部分,不得列入,自屬當然;爾後經臺南高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判決諭知「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兩造就被繼承人林萬福所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2分之2土地,應分割由被上訴人林昭明繼承取得。㈢兩造就被繼承人林梁錦治所遺如附表乙方案所示之遺產,應採如附表所示乙方案分割方法分割。㈣其餘上訴駁回。㈤關於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其餘由上訴人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誤,併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收據影本後,本件訴訟費用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戶籍謄本 15元 109年7月9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85元 109年8月4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00元 109年8月26日由聲請人預納。 109年司家調字第575號裁判費 55,945元 109年9月8日由聲請人預納。 110年司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抗告費 1,000元 110年11月23日由聲請人預納。 110年司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抗告費 1,000元 110年12月8日由聲請人預納。 111年司重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裁判費 89,375元 111年3月4日由聲請人預納。 111年司重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裁判費 217,980元 111年4月8日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365,600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表 編號 當事人姓名 判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林美足 6分之1 聲請人 2 林美粉 6分之1 60,933元(365,600元× 1/6) 3 徐林金蘭 6分之1 60,933元(365,600元× 1/6) 4 林雪月 6分之1 60,933元(365,600元× 1/6) 5 林昭明 6分之1 60,933元(365,600元× 1/6) 6 林昭元 6分之1 60,933元(365,600元×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