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DV-113-司拍-230-2024102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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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陳嫦娥 相 對 人 蔡月理 陳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月理、陳俊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貸款關係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其衍生之債務。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墊款、保證、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債務人清償日期均為民國(下同)113年2月7日,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蔡月理、陳俊明於112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2月7日止,約定屆期清償。詎相對人屆清償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仁愛段 1097-1 964.00 10000分之239 所有權人:蔡月理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地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下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1 1585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地下室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層數:5層 層次:地下層。 鋼筋混凝土造。 避難室、停車空間。 755.92 755.92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8113 所有權人: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