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V-113-司拍-271-2024102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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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相 對 人 胡芬美 相 對 人 林施阿霜 債 務 人 林新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新展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信用卡契約等參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 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 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於 民國(下同)①108年6月3日②108年6月3日分別設定新臺幣( 下同)①9,840,000元②8,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8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林施阿霜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林新展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等參項,均含其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 、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 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 之損害賠償,於111年5月18日設定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5月15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債務人林新展於①108年6月5日②111年5月16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15,000,000元②3,0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28 年6月5日②131年5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3年6月5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迄今尚欠本金共17,4 91,1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林新展雖於112年9月25日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 動產之所有權,以贈與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胡芬美,然 依法聲請人之抵押權仍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放 款往來明細查詢、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存證信函等件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7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 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中山段 215 1404.42 160000分之4922 胡芬美 附表一(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7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 權人 地下一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428 臺南市○○區○○路00號底1層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8.34 18.34 平方公尺 141分之3 胡芬美 共有部分:中山段5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560 附表一(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7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所有 權人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2 431 臺南市○○區○○路00號4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38.20 138.2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96 平方公尺 全部 胡芬美 共有部分:中山段5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共有部分:中山段5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3 003 432 臺南市○○區○○路00號4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75.80 175.8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1.86 平方公尺 全部 胡芬美 共有部分:中山段5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共有部分:中山段5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6 附表二(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7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華興段 916 475.00 10000分之825 林施阿霜 002 臺南市 北區 華興段 916-1 58.00 10000分之825 林施阿霜 附表二(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7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524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66.69 66.69 平方公尺 全部 林施阿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