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司拍-273-2024110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珮芳 相 對 人 李延發 黃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宗春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等4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400,000元②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3年7月2日②141年2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李宗春於①103年7月9日、②111年2月25向聲請人借款①4,500,000元、②2,20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20年,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惟李宗春嗣於113年5月10日死亡,相對人李延發、黃淑英係其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上開借款自113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508,50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李延發、黃淑英為債務人李宗春之繼承人,並已 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遺囑繼承登記取得權利範圍各2分之1,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附表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新淵段 769-2 76.11 全部 備註 李延發、黃淑英權利範圍各2分之1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412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6.11 46.11 46.11 15.20 153.5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 .19 平方公尺 全部 備註 李延發、黃淑英權利範圍各2分之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