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司拍-289-2024110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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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郭清水 債 務 人 郭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清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郭忠興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手續費、損害賠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郭忠興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貸為期84個月,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積欠未繳金額達分期金額2期數額時,未到期之應清償金額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郭忠興自113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累積6月份至8月份共2期金額應繳未繳,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即償還全部借款,尚欠本金923,2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協議書、律師函、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郵件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五甲段 3790 1320.00 2分之1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五甲段 3845 172.00 全部 003 臺南市 關廟區 四甲段 837 319.00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