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司拍-301-20241209-4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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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謝林美華 相 對 人 周清福即周進塔即周鈵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素花即周進塔即周鈵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周鈵祥邀同被繼承人周進塔為物 上保證人,於民國85年2月2日向聲請人及其他共同抵押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3年10月1日,並以被繼承人周進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被繼承人周進塔及債務人周鈵祥就前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聲請人9,310,000元,又被繼承人周進塔及債務人周鈵祥分別於①86年9月4日②109年4月17日死亡,相對人為周進塔、周鈵祥之繼承人,並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周進塔、周鈵祥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匯款單、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共同抵押權人拍賣同意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佳里 2392-16 15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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