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司拍-311-20250103-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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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洪素香 聲 請 人 洪清賓 相 對 人 洪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1月30日向 聲請人洪素香、洪清賓各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9年1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均未依約清償,為此共同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款項借用證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將軍區 保源段 1329 42.00 6分之1 002 臺南市 將軍區 保源段 2030 2697.00 8分之1 003 臺南市 將軍區 保源段 2036 1370.00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