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V-113-司拍-319-20241029-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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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陳怡璇 相 對 人 劉慶中律師即吳展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被繼承人吳展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吳展安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展安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1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而第三人吳展安已於112年8月22日死亡,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選任劉慶中律師為第三人吳展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此以劉慶中律師即吳展安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貸契約書(兼借據)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布袋 1336-4 76.19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面積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433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336-4 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44.79 42.72 34.97 18.49 140.97 平方公尺 13.64 平方 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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