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司拍-339-20241129-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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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相 對 人 葉冠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葉冠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等參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 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4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1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冠展於109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69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5年12月4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僅繳付至113年8月4日,之後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2,944,03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勝利段 22 1012.31 10000分之699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勝利段 1194 4.86 10000分之699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3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電梯樓梯間 面 積 單 位 001 823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5.11 48.04 11.58 94.7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04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