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司拍-351-202412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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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孫曉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孫曉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授信(貸款)關係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臺外幣借款之應付款項及其衍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8年9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孫曉英於108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8年9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被繼承人孫曉英自113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57,23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被繼承人孫曉英於110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872號裁定指定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件、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87 7897.00 50000分之53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八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6331 臺南市○○區○○路000號八樓之3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0.34 50.3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 .4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64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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