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V-113-司拍-353-20241220-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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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定國 相 對 人 展劍萍 展明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展劍萍、展明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保證及票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展劍萍於110年4月27日邀同相對人展明鈺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5年4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另相對人展劍萍於111年7月27日邀同相對人展明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6年7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詎相對人自113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996,843元②891,205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催告書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等影本各2件,繳息明細表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影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5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1275 臺南市○○區○○路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樓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0.64 30.64 7.65 68.9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六合段12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3。 共有部分:六合段12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 相對人展劍萍、展明鈺所有權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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