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3-司拍-356-2025010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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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黃世文即李麗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子珆即李麗慧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嘉汶 債 務 人 冠維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文即李麗慧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子珆即李麗慧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嘉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李麗慧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6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冠維紙器有限公司邀同被繼承人李麗慧為連帶保 證人,分別於①104年10月27日②111年3月9日③112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100,000元②1,500,000元③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9年10月27日②114年3月9日③115年5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另被繼承人李麗慧亦於④106年4月11日⑤106年4月11日⑥106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④1,100,000元⑤3,450,000元⑥6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④126年4月11日⑤121年4月11日⑥116年4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被繼承人李麗慧另於111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卡友債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6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而被繼承人李麗慧尚有信用卡消費款未清償。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冠維紙器有限公司自113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662,0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李麗慧於113年8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世文、黃子珆(代位繼承)且無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李麗慧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李麗慧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各3件、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東段 1665 3032.54 10000分之36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五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411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十五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4.00 74.0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7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東段14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共有部分:鹽東段14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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