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V-113-司拍-377-202502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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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鄭凱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凱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0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凱榛於①108年10月14日②108年10月14日③108年1 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800,000元②300,000元③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8年10月14日②118年10月14日③115年10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73,5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顧客信用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催告函等影本各1件、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影本各2件、一般交易明細查詢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和段 1384 4328.24 100000分之262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四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769 臺南市○○區○○○街00號十四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5.92 85.9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 .0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永和段18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