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V-113-司拍-398-20250122-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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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徐月華 相 對 人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美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2月9日起至113年12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美玉於112年9月19日邀同第三人吳榮聰、吳翔 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9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連帶保證書等件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9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天馬段 928 2286.37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天馬段 929 318.43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天馬段 930 40.8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