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司票-3989-20241016-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89號 聲 請 人 王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新盛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