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3-司票-3993-20241112-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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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93號 聲 請 人 鄭振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芸芸即陳靜怡、陳忠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惟本件聲請   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有無相對人現實簽章之   本票原本,聲請人迄未提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399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21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CH5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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