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3-司票-4796-20241210-5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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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796號 聲 請 人 王啓弘 相 對 人 曾榮昆 相 對 人 曾麗珠 相 對 人 曾李談 相 對 人 張曾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榮昆、曾麗珠、曾李談於各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 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 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曾麗珠、曾李談、張曾碧蘭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共同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㈡所示之金額,及自 如附表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曾榮昆、曾 麗珠、曾李談、張曾碧蘭連帶負擔,另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曾 榮昆、曾麗珠、曾李談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榮昆、曾麗珠、曾李談共同簽發如附 表㈠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㈡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麗珠、曾李談、張曾碧蘭共同簽發如 附表㈡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   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此觀   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故執票人依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   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應自到期   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第1   20條第2項自明(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3514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㈠曾榮昆、曾麗珠、曾李談、㈡曾麗 珠、曾李談、張曾碧蘭應分別連帶給付附表㈠、㈡所示之票面金額及按附表㈠、㈡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然附表㈠、㈡所示本票均未記載利率,則除聲請人就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請求逾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 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㈠:113年度司票字第479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發票人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0年8月23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22日 曾榮昆、曾麗珠、曾李談 002 112年3月7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6月6日 曾榮昆、曾麗珠、曾李談 003 111年7月8日 1,3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0月8日 曾榮昆、曾麗珠、曾李談 附表㈡:113年度司票字第479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發票人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4月22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23日 曾麗珠、曾李談、張曾碧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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