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司繼-1236-202412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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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呂育賢 呂育德 呂育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始開始起算主張拋棄繼承之期間,蓋繼承人如為第1138條第一順序次親等或第二順序以下之繼承人,未必確知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故應自其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以保障繼承人之權利。然由此反面推論,於有配偶、第一順序最近親等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時,因該第一順位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當然成為繼承人,無待他人通知,故其等知悉得繼承之時,應僅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又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王彩雲(下稱被繼承人) 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父親呂兆和(107年11月30日死亡)為被繼承人之次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於113年1月28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爰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2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孫,聲請人之父呂兆和為被繼承人之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依法為當然之繼承人,應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始為適法。本件聲請人於113年3月26日聲請拋棄繼承,並於聲請狀自陳:因聲請人之姑姑呂幸蓉於113年1月28日至其等工作處所大聲吵鬧請求分擔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等語,並提出電信公司通聯紀錄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案卷證明單為證,惟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無法證明其等「知悉」得為繼承之時點。本院為此通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呂秋明及呂幸蓉向本院陳報是否將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通知聲請人及何時通知。關係人呂幸蓉於113年4月26日向本院陳報略以:「關係人呂幸蓉因無聲請人聯繫途徑,故無法向聲請人通知。被繼承人病危時,關係人與聲請人同時被家人加入一個LINE群組,以便討論被繼承人如果過世後代子孫如何一起處理被繼承人之後事,當中有提到『訃文上面的名字要來不來跟我說,沒有的話直接刪掉』,然訃文名單中確實有聲請人三人之姓名,足以證聲請人們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訃文及LINE群組對話截圖附卷可參;依關係人呂幸蓉提出之訃文及LINE對話截圖內容,訃文上記載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為112年9月24日11時44分,告別式日期為112年10月2日,親族記載孝孫欄確實有「育賢、育德、育群」之記載;而LINE對話截圖則為「阿嬤的喪葬費大家平分讓阿嬤好走(2023年9月24日15:24)」、「子女優先處理喪葬費用,真的有困難再來談平分這件事(2023年9月24日15:30)」、「訃文上面的名字要來不來跟我說,沒有的話直接刪掉(2023年9月25日16:22)」、「呂育賢已離開群組(2023年10月11日12:32)」、「Peter育德已離開群組(2023年10月21日06:42)」等內容。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上開LINE群組設置目的乃為討論被繼承人之後事,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加入群組,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聲請人等仍為群組之組成員,被繼承人死亡當日下午及隔日群組上陸續有發文,發文內容亦涉及喪葬適宜,縱未見聲請人等於其上留言,聲請人等嗣後亦離開群組,惟其等離開群組之時點係在被繼承人告別式後之112年10月11日、112年10月21日,可認聲請人至遲於離開群組時應知悉被繼承人已死亡之事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於知悉三個月內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然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26日方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已逾法定期間三個月甚明。從而,聲請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無從准予備查,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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