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司繼-2679-202411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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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劉懿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文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 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文仲之孫許嘉源之配偶,則揆諸 前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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