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V-113-司繼-2683-202410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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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林子鈺即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即嚴丰佑之遺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同年9月26日通知聲請人應分別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3日內補繳,惟經本院職權調閱繳費資料所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