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NDV-113-司繼-2705-202411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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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陳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 條規定有:(1)編製遺 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 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 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 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清榮(下稱被繼承 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3月6 日殁)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所遺留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1817之4地號兩筆畸零地,經債權人毛明山履次進行拍賣未拍定,且其中1817之4地號之土地因生雜草,周圍因住戶建物阻隔,造成無法出入清理,里長曾帶人欲砍除土地雜樹卻遭拒絕,僅能借用隔壁住戶進入大門,而於屋後極其狹窄縫隙進入該土地將雜樹砍除,但仍無法載運清除,聲請人收到區公所通知,前往處理卻束手無策,故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以便借由公權力介入,維護周遭環境,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101年度司繼字第740號拋棄繼承事件、101年度司繼字第2220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陳報是否已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人事務,聲請人僅陳述因系爭遺產之土地未能拍定,且難以出入進行環境維護,為讓公權力介入處理環境衛生,而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有聲請人113年8月1日、9月10日之補正狀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未依首揭條文之規定查明被繼承人之實際遺產狀況、有無債權人,且遺產亦尚未歸屬國庫,未執行管理事務完畢,自不宜准予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