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司繼-3133-202411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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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張美玉 張美麗 張美玲 張美雀 張旆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7日及10月7日兩次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有本院通知、送達回證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答詢清單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