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司繼-3671-20241009-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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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71號 聲 請 人 陶士元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一、被繼承人陶平山(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弄0號)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死亡,.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繼承人陶平山(男、民國0 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弄0號)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死亡 ,......。」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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