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NDV-113-司繼-3706-202410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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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06號 聲 請 人 何桂華 關 係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芳瑞律師(律師證書字號:(74)臺檢證字第0562號)為被 繼承人郭乃源(男、民國57年7月1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區○○里0鄰○○○街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乃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郭乃源(下稱被繼承人) 同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嗣系爭土地因分割共有物訴訟判決後發現判決有漏判,聲請人乃向鈞院提起再審之訴,現正受理中。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22號民事裁定選任游淑惠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詎料游淑惠律師不幸於日前逝世,致被繼承人再度形成無人管理遺產狀況,為利再審訴訟續行,爰聲請重新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再審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裁定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422號卷宗核閱無誤。而游淑惠律師既已死亡,無法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㈡經本院函詢許芳瑞等多位律師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經許芳瑞律師陳報同意擔任,有其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許芳瑞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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