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司繼-3765-202411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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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65號 聲 請 人 王昭文 關 係 人 張達成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任張達成地政士(地政士開業執照:(95)南市地登字第000001 號)為被繼承人王正成(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2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街00號9樓)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正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正成(下稱被繼承 人)為兄弟,為辦理父親王湘岳之遺產繼承,應會同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辦理,前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788號裁定選任鄭鴻威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鄭鴻威律師因犯刑事案件而遭羈押,無法行使律師職務,爰聲請鈞院改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78 8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3788號卷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鄭鴻威律師因案遭羈押中,已無法勝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依前揭規定,自有改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院為此參酌台南律師公會參與院方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律師名單及台南市地政士公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名單徵詢結果,張達成地政士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張達成地政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經審酌張達成地政士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具公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職務,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積極有效地發揮管理遺產之最大效益,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