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司繼-3800-202411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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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00號 聲 請 人 朱宏霞 代 理 人 楊朝鈞律師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李暘騰(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5月2 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弄00號 )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暘騰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 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暘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之 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係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者,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暘騰於民國110年5月22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之配偶,與被繼承人生有一子沢宏旭,均已向鈞院為聲明繼承,經鈞院111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113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聲明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規定,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本院准予聲明繼承之備查函影本、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親屬關係公證書、結婚登記證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113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聲明繼承卷宗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二親等關聯資料,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非現役軍人亦非退除役官兵,除配偶朱宏霞及子女沢宏旭外,無其他繼承人,又其配偶及子女為大陸地區人民,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其遺產管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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