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3-司繼-3837-202501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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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3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風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尹國榮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尹國榮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尹國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民法第11   7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   管理辦法第8條之1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   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   院許可後辦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尹國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於民國91年4月19日死亡,前經鈞院91年度家催字第141號裁定准就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在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尹平貴向鈞院聲明繼承,經鈞院93年度聲繼字第65號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動產,經聲請人通知繼承人尹平貴辦理領取,惟迄今皆未獲回復,致無法遂行交付,進而產生保管箱費用支出及帳籍久存未管之情狀,且如再延宕多年未能交付,積累之支出費用將有逾越動產之價值,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動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聲請本院為 公示催告,並已逾公示催告期限,被繼承人遺有動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1年度家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裁定影本、被繼承人之遺產收支查詢作業及物品動產資料清單等為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保管必要之處置,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編號 類別 數量 1 人民幣(元) 3.300 2 外匯券(元) 1.8 3 舊台幣(元) 38 4 金戒子(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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