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司繼-4008-202410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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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08號 聲 請 人 許清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許陳秀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許陳秀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陳秀霞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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