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司繼-4536-202412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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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鄭力夫聲請陳報了關於鄭國楨的遺產清冊,法院覺得沒問題,所以發布公示催告,要鄭國楨的債權人在六個月內趕快來登記債權。如果時間過了才來說,而且繼承人又不知道有這筆債,那就只能從剩下的遺產裡面去要債了。程序費用 1,000 元由遺產負擔。如果不服這個裁定,要在收到後十天內提出抗告,還要繳抗告費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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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536號 聲 請 人 鄭力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國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之11)於民國113年8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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