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司繼-4633-20241230-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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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王寳貴即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之姓名「王寳貴即劉生雄之遺產 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寳貴即劉生龍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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