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司繼-4737-202412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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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37號 聲 請 人 莫林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通知並於同年12月4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4日對於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各乙份在卷可憑。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