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3-司繼-4755-202501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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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55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即李從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從原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 陸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從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66 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從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0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就遺產中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經新市簡易庭111年新司調字第183號、鈞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經法官勸諭和解,以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售出;另追回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金融機構存款,申報遺產稅(遠至新化稽徵所,開車往返需1小時,臨櫃辦理須1至2小時)等職務,由於上開訴訟,報酬應比照律師接案費用60,000元,其他追討遺產及辦理遺產稅事宜為30,000元,因此,請領報酬合計90,000元,遺產管理人之工作倍極辛勞,泣血懇請酌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申報遺產稅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聲請人撰狀份數、出庭次數等耗費之勞力程度,並應考量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與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相當,應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規定與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之數額,就民事通常訴訟案件報酬標準為20,000元至30,000元,促成和解得酌增報酬1,000元至3,000元,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合計為65,000元(包含各項規費、稅費、稅金、手續費、匯費等相關費用),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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