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3-司繼-4813-2024120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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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13號 聲 請 人 黃睿綾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昭舜(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00鄰○○000○0號)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昭舜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昭舜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