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司繼-4854-20241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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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54號 聲 請 人 曾小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連秀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號之2)於民國113年9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連秀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連秀霞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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