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司繼-4856-20241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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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56號 聲 請 人 周惠鳳 薛誼臻 薛博龍 薛博鴻 薛定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薛文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薛文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薛文國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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