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NDV-113-司繼-5026-202501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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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026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即沈振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沈振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日後發放之股票股利, 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沈振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沈振旺(下稱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包含有元大金融控股公司餘股52股,聲請人依法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茲因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債務,聲請人為清償債權,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290號選 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被繼承人之債務仍未受償,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附表:被繼承人所有之股票 編號 股票名稱 股數 1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