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V-113-司繼-5153-202412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53號 聲 請 人 黃伶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崑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崑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崑龍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