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司繼-5169-202412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69號 聲 請 人 邱于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美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美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美香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