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NDV-113-司繼-5202-202501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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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0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 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 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素海(下稱被繼承人,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弄00號)為退徐役官兵,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6日死亡,惟被繼承人之配偶翁素灣為泰國人,並已取得我國國籍,經查翁素灣已於100年出境泰國,迄今未入境,行方不明,雖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尋,惟因台泰兩國迄今未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致難以協查,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據其提出榮民基本資料、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外交部駐泰辦事處回函等為證。本件被繼承人具有退除役官兵之榮民身分,其配偶翁素灣雖已取得我國國籍,依法為被繼承人在臺之合法繼承人,惟翁素灣前於100年7月26日出境後,未再入境,且其境外之住居所不明,堪認本件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依上開之規定,被繼承人既為退除役官兵榮民,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