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NDV-113-司聲繼-13-20250131-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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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琴琴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相勇(下稱被繼承人、 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3年6月2日殁)之配偶,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 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 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係為使兩岸間之繼承關係早日確定,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應向我國法院表示繼承之制度設計。 三、惟查聲請人為具有我國國籍之人民,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自無前揭條文之適用,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於繼承開始時即生當然繼承之效力,自無待向法院聲明繼承,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