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司聲繼-8-20241230-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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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秀美為大陸地區人民,係臺灣 地區人民即被繼承人袁少峰(下稱被繼承人)之配偶王榮敏之妹,因袁少峰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9日死亡,王榮敏於110年8月21日死亡,王榮敏未及辦理袁少峰之遺產繼承登記即死亡,而聲請人為王榮敏之唯一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檢具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具狀聲明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並非前開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自 無從依前開條文之規定聲明繼承,是本件聲請人聲明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