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3-司聲-366-202410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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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侯慶義 相 對 人 侯聖能 余景登律師即戴丁之遺產管理人 藍悅女 侯芳伶 侯佩伶 侯沁妏 周侯麗鳳 侯美華 侯美娟 侯美雪 侯淑貞 侯淑霞 侯榮斌 侯靜雯 侯秋福 侯秋蘭 侯秋英 陳鳳鴦 侯詠棠 侯雅苓 侯佳雯 侯倩玉 侯佳春 侯雅如 侯宏平 侯宏敏 侯宏全 侯宏俊 侯凱智 侯吳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 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 11號判決准予分割而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 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394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6,475元,合計27,869元,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藍悅女、侯芳伶、侯佩伶、侯沁妏、周侯麗鳳、侯美華、侯美娟、侯美雪、侯淑貞、侯淑霞 連帶負擔37/426 連帶給付2,421元 2 侯榮斌、侯靜雯、侯秋福、侯秋蘭、侯秋英、陳鳳鴦、侯詠棠、侯雅苓、侯佳雯、侯倩玉、侯佳春、侯雅如、侯宏平、侯宏敏、侯宏全、侯宏俊、侯凱智、侯吳去 連帶負擔70/426 連帶給付4,579元 3 侯慶義 222/426 ------ 4 侯聖能 37/426 2,421元 5 余景登律師即戴丁之遺產管理人 60/426 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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