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V-113-司聲-392-20241115-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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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相 對 人 黃玉桂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聲請人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民 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定有 明文。此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如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 不合法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1 項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392 號民事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於聲明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期間,已於113年9月23日屆滿,惟聲明異議人遲至113年10月5日始行提出異議,顯已逾異議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