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V-113-司聲-392-20241115-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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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相 對 人 黃玉桂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聲請人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民 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定有   明文。此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如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   不合法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1 項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392 號民事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於聲明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期間,已於113年9月23日屆滿,惟聲明異議人遲至113年10月5日始行提出異議,顯已逾異議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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