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V-113-司聲-393-202410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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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徐金章 相 對 人 徐主清 邱坤賢 黃士晉 黃芸妍 黃陳碧蓮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黃耀祥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黃耀星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黃芙蓉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徐連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徐主清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 柒拾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坤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 參佰肆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士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 伍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芸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 伍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陳碧蓮、黃耀祥、黃耀星、黃芙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徐連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徐連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參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及函詢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翰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後,計得本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04,095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皆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㈡除「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之訴訟費用外,聲請人另主張其曾支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1,000元,需一併請求相對人給付;惟查,上開費用係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連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所支出之費用,且已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是聲請人於本件併聲請裁定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7,930元 由聲請人向本院預納。 戶政規費 165元 由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繳納 (於109年11月11日繳納30元;於109年12月18日繳納15元;於110年1月12日繳納15元;於110年2月9日繳納30元;於110年9月2日繳納75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0元 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 (於110年8月4日繳納400元;於110年9月23日繳納8,400元;於111年2月7日繳納3,200元;於111年8月17日繳納4,000元)。 估價費 80,000元 由聲請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於112年9月18日繳納65,000元;於112年11月21日繳納15,000元)。 合計:104,095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徐金章 12分之1 ----------- 2 徐主清 12分之1 8,675元 3 邱坤賢 6分之1 17,349元 4 黃芸妍 9分之1 11,566元 5 黃士晉 9分之1 11,566元 6 黃陳碧蓮、黃耀祥、黃耀星、黃芙蓉 公同共有 9分之1 11,566元 7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徐連之遺產管理人 3分之1 34,6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