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V-113-司聲-426-20241219-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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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楊家瑋律師 相 對 人 黃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第二項關於「..兩造間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 重訴字第26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