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司聲-507-202501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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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陳南安 陳韋丞 陳怡君 陳韋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 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费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明無訛。而經查驗上開民事卷宗內相關單據,並與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本件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99,675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則依上述確定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即應由各相對人給付予聲請人。綜上,相對人陳南安、陳韋丞、陳怡君、陳韋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99,675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⒈ 第一審裁判費    192,224元     2,376元 由聲請人預納。 ⒉ 地政規費(法院囑託測量費) 5,0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199,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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